《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经工 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于2016年1月6日公布,自2016年 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 体健康。对于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应以产品生产日期而非投放市场的时间为准,满足《办法》的要求。即相关方应确保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办法》的要求。对于2016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不在《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办法》约束。进料加工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行销售,若产品出口则不受《办法》约束,若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则应符合《办法》要求。
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2.预定安装到《办法》适用范围外产品中的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属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于仅预定安装到《办法》适用范围外产品中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办法》的适用范围。但这些产品在未明确最终用途且在市场上单独出售时则属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指以下标准: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11364-2014);
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26572-2011);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对 于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为避免重复标识,提供方可对所提供产品不进行标识,但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标识信息可以只出现在最终产 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其中,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零部件、元器件或原材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