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会计”之增值税率变化对开票和申报的影响
自今年4月出台新政,增值税税率变化这一个多月以来,对会计人员实际业务操作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王会计不断收到客户邮件及电话,询问发票适用哪种税率等问题。王会计心里也没底,那么让我们为王会计分析下5月1日前后实际业务操作中开票衔接问题。
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向广大纳税人宣布利好政策,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新政影响了会计人员开票和申报的工作,例如在4月份所属申报期是不是要做未开票收入申报?如果申报了,以后月份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未开票栏填写负数是否可行?税务局系统锁死该怎么办?如果滞后申报,是不是会产生滞纳金?
税务局明确了原税率17%开具情况类型包括:补开前期已纳税发票、纳税业务发生于税率调整前、红字调整原税率业务,其他情况需要向税务局逐条说明。
有了政策的指引,我们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况。
案例一
背景
企业2018年4月签订的合同价格不含税100万,合同中约定5月5日之后安排发货付款并转移控制权。
提问:纳税义务发生期间?是否适用新税率?
回答: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5月所属期税务申报;开票适用新税率,开票金额为116万;为了与客户就此税率变化达成一致,可以和客户签署补充协议,补充说明税率变化对发票开具和收款的影响。
案例二
背景
企业2018年4月签订的合同价格不含税100万,合同中约定在4月28日发货并转移控制权,5月5日后收款。
提问:纳税义务发生期间?是否适用新税率?
回答: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4月所属期已做纳税申报;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17%补开发票,开票金额为117万。
案例三
背景
企业2018年4月签订的合同价格不含税100万,合同中约定4月28日预收总金额的50%,5月5日后安排发货并转移控制权。
提问:纳税义务发生期间?是否适用新税率?
回答: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按照新适用税率16%开票,开票金额为116万。
案例四
背景
企业2018年4月签订的合同价格不含税100万,合同中约定4月8日发货收款并转移控制权,在4月份已经按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在5月份发生发票信息开错退回。
提问: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是否适用新税率?
回答:因为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并且已经在4月所属期纳税申报,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17%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原适用税率17%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为了帮助我们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新政对于开票和申报的影响,并平稳度过新政出台的过渡期,我们分享了以上大家容易理解的案例,但不同行业的业务类型多种多样,合同内容也不尽相同,所以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如果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不同于以上所述的更复杂的情况,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乐意与大家一起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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