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须按新旧个税法计算
某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黄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黄小姐按照有关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去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新个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去年 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按新个税法计算还是分别新旧个税法计算,黄小姐不了解。于是前来地税部门咨询个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税务人员向黄小姐解释,今年个税汇算清缴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需要分步进行:(1)先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2)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 数)×4/12。 (3)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那么,该独资企业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市地税部门提醒,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