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
一、汇算清缴时间及资料要求
1、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4年1月30日前,向各管理所专管员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 表》(一式三份,表式同季度申报表),2013年度会计报表和个人所得税预缴凭证(税单复印件)。申报表可直接下载打印附件1,或至长宁区税务局大厅领 取。
2、需要退税的企业在申报完成后,3月起凭加盖申报章的申报表以及2013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税单复印件)到窗口受理退税,汇缴相关退补税工作应在3月底前完成。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企业的,应选定一个企业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二、2014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新办企业除外) 2014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核定表》及附件交专管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核定表》可直接下载打印附件2或者到管理所专管员处领取。
2、附列资料:2013年12月份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013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核定表》复印件(2013年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提供)。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