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解决:纳税人要把握的两大基本原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条貌似沿用了以下逻辑:如果纳税人确有“冤情”就应该不怕打官司,因为缴纳的税款会在“伸冤”后如数返还,基于税务争议多为企业偷漏税引发的实际,应 优先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美好”的想法需要“美好”的前提条件,尤其需要税收法治的真正实现,可是现实中我国许多地方还广泛存在“按计划征税”的现象, 一些纳税人虽有冤情,但是在强大的税务机关面前,基于种种顾虑可能就忍气吞声了。《税收征管法》88条在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 意见稿)》依然没有做出调整,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虽然是制度性原因,但是,作为一名税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薄弱则是纳税人维权案件少的另一重要原因。 主要表现有:一)税法知识过于缺乏,在《税务处罚通知书》面前几乎丧失话语权;(二)对税务争议救济途径缺乏基本了解,往往是“病急乱投医”。(三)缺乏 和税务机关沟通的正确心态和方式。基于我国目前现实,建议纳税人在税企争议中应该把握以下两个关键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递交有理有据的解释说明书
由于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等以及事实上的不信赖关系,纳税人在税务争议过程中单纯的“口舌”辩解通常很难被税务机关采信,因为谁也不会承认自己偷漏税。
某煤矿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规模不大,账务资料管理不规范,在一次国税总局督办的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企业有几张进项发 票要么没有相关凭证做佐证,要么和销售方的记录不一致,被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仅被停止了开票的资格,还面临罚款甚至刑 事起诉的严重后果,企业交涉多次均无果。
从税务律师的角度来看,纳税人欲洗清“冤屈”应全力收集证据,包括运输公司的过磅单、交易合同、相关证人证言等等,只要证明企业存在与发票对应的实物流就 可以证明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分析说明还要从税法专业角度进行充分的阐释,比如,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纳税人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如果因为是 纳税人的疏忽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机关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处罚的依据不充分、不合 理,税务机关程序违法等方面进行抗辩。税务机关在“言之凿凿”的书面说明解释面前,一般不会无动于衷。
二、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
诱发税务争议的原因包括法律政策的缺陷、征纳双方的知识能力不足、企业管理不规范等等,“非黑即白”一刀切的认识和判断对于征纳双方来说都是错误的。纳税 人在与税务主管机关沟通中,应该“抓大放小”,进行有效的沟通,以化解争议。所谓“有效沟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纳税人应找对沟通的对象。以税务稽查引发的税务处罚为例,税务稽查一般分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阶段。企业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罚通知书》, 如果被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元)时,有权提出税务处罚听证,一般税务听证由税务机关的法制科室工作人员负责。由此,纳税人在税务争议中要根据进 程找正确的沟通对象,才能事半功倍。
另一方面,纳税人应抓住核心问题,有力有据有节进行沟通。前文提到纳税人应该递交详实的纸面说明材料,在与税务机关面对面的沟通中,则应化繁为简,抓住关 键性问题进行阐释。关键性问题也即 “定性”方面的问题,诸如:纳税人没有申报纳税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故意?关键性证据材料的说明等等。
总结:
对于税务争议中的纳税人而言,现实或许还有诸多的无奈;但是把握住以上两个方面则可以实现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最大化救济。与此同时,纳税人也应认识到,申请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行为,在本质上不是对抗税务机关,而是澄清事实,维护合法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有效矫正税务机关不当征管行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一 种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