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八项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缴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收入、成本、费用、资产损失等项目的归集与核算,规范税前扣除,调整有关项目。总结近几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笔者建议,企业应特别关注以下八个纳税调整项目,尽量减少税收风险。
第一,收入确认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依据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 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 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是一种税收 优惠。
第二,成本费用税金扣除调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 项 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管理费用方面,要重点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 的税 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在销售费用方面,企业应注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佣金手续费。对于税金,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可以在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查补的税金也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但企业代开发票代缴的税金不可以扣除。
第三,资产损失扣除调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 为 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 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还要注意,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 式,清 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 时附送会 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四,营业外支出调整。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罚款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之内限额扣除。
第五,各项准备金调整。现行税法只对金融业、保险业、证券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允许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其他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均不得在计提时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调整。
第六,资产调整。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 间 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核算差异明显,企业需 要特 别关注。另外,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涉及税收优惠问题,企业应按优惠政策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允许限额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 内,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抵补。此外,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 的所得 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实行间接抵免。对于企业从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观 原因无法 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该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 境外应纳税 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第八,企业重组调整。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年度中发生上述重组行为的,有两种不同的税 务 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税法要求在重组当期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 资产 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资产转移时实现,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且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