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处(representativeoffice),又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1. 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2. 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以上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 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 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5.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6. 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7.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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